2024年6月29日13时58分,牛某某驾驶宁A***5号小型轿车沿S2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05省道与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高庄行政惠家沟村硬化路交叉路口超车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该路口转弯。为躲避二轮摩托车,宁A***5号小型轿车向左驶出路外后与路外树木相撞。因车内驾乘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造成牛某某、马某某、李某受伤,车辆、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牛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超车、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马某泽、李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强超强会,隐患加倍。不观察+不减速+不系安全带,引发事故造成车损人伤的后果。请牢记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再超车!(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